广东拟建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
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2015-09-08 09:21:12 作者:方晴 来源:广州日报

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无偿献血者证明其所献血液的安全性;每个区(县)在繁华路段至少建立一个固定献血屋……即日起至10月6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送审稿)》(下简称“办法”)在广东省法制办官网征集公众意见。

办法强调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血站和医疗机构未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或者已经建立,但未能严格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献血者信息泄露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日报记者对比发现,1998年的办法规定各单位动员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鼓励国家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高等院校学生和驻粤部队官兵献血不少于一次。新办法则提倡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周岁。

新办法规定,在广东省范围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合格的,献血200毫升及以上的无偿献血者本人免交用血时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在同一血站献血累计600毫升及以上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献血量的等量免交前述费用。

责任编辑:叶纪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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