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深圳创新竞争力
2018-01-11 09:49:44 作者:何鑫 来源:深圳商报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月10日开幕,《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三项备受社会关注的重要法规提请审议,并有望获得通过。

确保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全面梳理了金融章节,强化资助科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管,以实现公共服务优质高效,营造有利于示范区创新发展的政务环境,可谓亮点十足。

《草案修改二稿》在优化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比例、方式以及资助科研项目财政性资金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和优化,确保有充足的财政资金,并都能用到“刀刃”上。针对委员们提出的优化投入方式等建议,《草案修改二稿》要求“不断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占财政科技投入的比例”,规定政府财政性资金应当逐步减少直接投入方式,并作为受资助企业科技研发的配套资金使用。

《草案修改二稿》更加注重为企业创新保密,设备可单独申请资助,资助资金可由科研团队主要负责人申请。相关条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研发项目,也可以单独就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购置和建设给予财政性资金资助;科研团队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其项目符合财政性资金资助条件的,可由科研团队主要负责人申请相关资助。所获得的资助资金通过所在单位或者合作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如何监管财政资金不被滥用?《草案修改二稿》提出建立大专家库制度。规定,“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将国内、国际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作为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候选人”。

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制度

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示范区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保护深圳的未来。

《草案修改二稿》结合科技评价制度,创新性提出“建立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制度”,从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入手,引领带动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合规性声明”,并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对拟安排资助资金达到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数额的项目开展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发现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者侵权风险较高的,不予资助。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草案修改二稿》“零容忍”,规定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有过错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资助,并责令退回已资助的资金,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失信名录,五年内不接受其财政性资金资助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通政务信息“孤岛”

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形成一个个互不相连的“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制约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改革。社会上普遍反映强烈的群众办事要在各个部门反复奔波、行政审批环节繁复等现象,都与政务信息孤岛的存在密切相关。针对这些现象,《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形成的涉及示范区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以及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的登记、许可类信息,应当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在具体操作上,《草案修改二稿》进一步规定,对已经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的资料或者本级政府已经生成的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同一或者不同部门办理登记、许可、资格认定或者资金扶持申请等事项时,无须重复提交相同资料。相关部门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申请;确需相关资料的,由受理部门自行调取。

确保产业用地用房不跑偏

当前有部分企业通过协议出租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创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新建产业用房用于出租并牟取高额利益,实际上是发展房地产业,违背了协议出租、出让土地的初衷和市场公平原则。

针对这些问题,《草案修改二稿》建立创新型产业用地、用房保障制度进行规范,主要包括:

一是为创新产业提供用房保障。《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示范区城市规划以及创新型产业发展要求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产权归政府或者归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综合性平台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所需土地,可以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方式获得。

二是封堵违规出租产业用房漏洞。《草案修改二稿》规定,通过协议出租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创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新建产业用房依法用于出租的,出租价格不得高于产权归政府或者归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综合性平台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应的出租价格标准;高出的部分,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谢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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