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公经费”等7类重点信息将公开
2015-09-15 09:30:41 作者:雷燕 来源:深圳晚报

想进一步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吗?你可以从《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稿》)找到“好路子”。该规定指出,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使用情况等七大类信息应当重点公开。9月11日,《修订草案稿》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市民自即日起至10月10日,可发送意见至邮箱qinbz@fzb.sz.gov.cn,提出你的建议。

其中重点公开信息共有7大项

为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厅起草了《修订草案稿》。记者了解到,按规定,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分为重点公开信息及其他公开信息。其中,重点公开信息有7大项,包括行政审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财政资金信息、公共资源配置信息,重点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以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为例,《修改草案稿》规定,需要公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需要保护的案件外,要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信息。而且,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将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

市民可主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此次设立了“依申请公开”一章。据了解,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市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比如,申请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可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

为避免政府部门出现“懒政”情况,《修改草案稿》对政府的答复时限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此外,记者留意到,该规定指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包括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定期考核

在监督方面,《修订草案稿》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纪律处分”范围明确写入了条例。其中,行政机关出现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错误、虚假的政府信息的;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等情况,将被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被处分。

政府公开的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公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要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需要保护的案件除外)

主动公开案件名称

被处罚者姓名或者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需要保护的案件除外)

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政府答复市民申请信息时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包括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责任编辑:谢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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