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5-01-27 11:59:23 作者:编辑 来源:青海日报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确保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各项具体任务落实到位,近日,我省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党委(党组)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等14种情形;纪委(纪检组)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包括对职责范围内各级各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工作滞后”等12种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其中,领导班子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有《暂行办法》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处理;领导成员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有《暂行办法》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干部)实施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因信访举报、查办案件、审计、巡视、监督检查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干部)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调查后,对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管辖和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责任追究的机关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建议;(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且需要追究领导班子、领导成员责任的,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可以直接实施责任追究;(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及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四)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追究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五)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相关部门办理责任追究事宜,或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六)对实行调整职务责任追究方式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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