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侦办对领导干部“身边人”行贿案
系新增罪名,提起公诉全国尚不多见
2016-10-26 11:19:22 作者:袁思东 来源:中国江西网

这段时间,由中央纪委宣传部、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大型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从该反腐纪录片披露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不仅仅是官员,官员身边的人如果不严格要求自己,也很容易成为行贿人的围猎对象。

近日,江西赣州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院立案侦查的江西普视达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叶良国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提起公诉。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因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之中,具体案情不便透露。

分析解读

有影响力的人”指哪些人?

根据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有影响力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其中,“近亲属”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人”,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血缘产生的除了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关系;基于学习、工作产生的同学、师生、校友、同事关系;基于地缘产生的同乡关系;基于感情产生的朋友、恋人、情人关系;基于利益产生的客户、共同投资人、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其他关系产生的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关系人。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是项新罪名

由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项新增罪名。记者注意到,在全国范围内,目前公开报道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非常罕见。

记者了解到,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行为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财物;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行为人受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索取,而被动给予其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依据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往案例

行贿70万元未被定罪

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深圳市检察机关就遇到过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而未被定罪的“案例”。

2009年,深圳市商人徐某等人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陈某30万、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影响力的市民张某70万元,进而找到水务局相关官员,违规向该市铁岗水库倾倒残渣余土。2010年,陈某、张某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同年7月,深圳市检察院以行贿罪对徐某及其共犯进行立案侦查,该案后被指定由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公诉,该院以徐某等涉嫌行贿罪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10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决认定:徐某行贿陈某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显然,徐某行贿张某70万元的行为没有被法院认定为行贿犯罪。”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就曾以这个“案例”表明新增“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必要性。

专家观点

从源头上使行贿人犯罪动机受抑制

江西求证沃德律师事务所的高正尉律师告诉记者,以往行贿罪的定义是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来获取不法利益,而未在法律中规定向有影响力的人给予财物的行为属于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就给了很多人可乘之机,他们通过向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压力和影响的人行贿达到自己的目的,获得不法利益,来逃离法律的严惩。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增设后,法律明文规定其属于犯罪行为,为司法人员办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那些心存侥幸的人起到震慑作用,有望从源头上使行贿人犯罪动机受到抑制。

 “官员‘身边人’腐败,这是近年来贪腐案件中凸显出来的新现象。这个新增罪名非常有针对性,是对腐败现象的一次精准对焦。”江西省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曾明教授对记者表示,设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罪名,很大程度上是对当前有关腐败犯罪认定的一个重大的补漏。同时也是弥补制度漏洞的一个重要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保护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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