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互换制度是推进法治发展的必经之路
2016-07-11 21:20:49 作者:编辑 来源:中国长安网

知名律师、法学专家齐聚中国长安网研讨:

律师、法学专家如何成为优秀的法官、检察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律师、法学专家与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将成为常态化、制度化现象。6月30日,中国长安网邀请部分知名律师、法学专家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代表,对此进行了研讨。

今天刊发第八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塞军的发言: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互换制度是推进法治发展的必经之路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塞军: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互换制度是推进法治发展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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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塞军 张昕媛摄

《从律师和法学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对在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确立条件和建立渠道的同时,更多地规定是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互换,这涉及的范围远远大于优秀律师到检察院法院担任领导职务,势必将法律职业各群体之间的职业互换建立渠道,同时使得法律职业的层次、体系和结构都发生很大的变化。

今天,当我们拥有近400所大学法学院系,拥有在校法律类学生超过40万人,每年毕业生超过10万人。各级法院检察院队伍整齐,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超过30万人,这一庞大的群体的存在,使得法律职业各群体的共同发展、共同提高成为可能,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2001年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取代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法官资格考试、检察官资格考试,这成为我国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步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法律职业各群体的任职资格条件,具有标志性意义。相同的任职资格条件,实际上使得法律职业各群体的职业互换具备了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的可能性。

当然,律师的服务是对司法的辅助,而法官行使的是司法裁判权。因此,律师可以在学习和实践中摸索进步,但法官就很难走同样的路,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甚至是自由权利,极端时涉及生命权利。两者的后果完全不同,因此律师成为法官,不仅仅是职业互换,在律师看来应当是选优。

目前法律职业各群体的职业互换,从法官、检察官向律师流动的可能性较之从律师向法官、检察官流动更容易,但这并不是法律职业自身体制的问题,这与我国现行的人事制度等若干制度相关,实际上其它行业的人员流动到律师行业也是很容易的,唯一的条件就是需要具有律师资格。而律师流动到其它行业,除了私营企业,都要受到诸如人事档案、户籍、身份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

因此,由于附加在律师身份上的其他社会管理因素,与附加在法官检察官身份上的社会管理因素的不一致,使得他们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在同一职业层次上,职业互换因为其它因素而变得困难,法官检察官身份管理更加严格,门槛更高,从高门槛流向低门槛相对容易,反之就很难。

而在实际的法律职业各群体的职业互换中,职业流动与职业追求关系并不密切。流向律师行业的职业选择,更多的是职业自由和收入的因素在发挥作用,而追求收入的同时意味着放弃已经取得的法官检察官的资历;同样在律师流向法官、检察官的不畅通的渠道中,职业的束缚与收入过低,包括职业荣誉感不高,往往使得有愿望的律师裹足不前。律师业内有观点称,要实现当法官的理想,必须在确保有足够的经济基础后才能去努力。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互换制度是推进法治发展的所必须的,其意义无需赘述。但如能使之制度化,具有吸引力,并得到有效实施,还需要出台配套制度加以完善。如进一步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的资历、履历的界定;建立资深律师、专业律师认证制度;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的黑名单制度;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待遇;强化法官、检察官的独立审判权、独立办案权;完善法官、检察官奖惩机制;提高法官、检察官社会地位,强化其职业荣誉感等等,使得其职业具有较高的吸引力。

总之,打破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群体的职业隔绝的藩篱,为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的整齐划一,为促进法学专业化发展都带来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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