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建立跨区域环境监管执法体制
2015-02-10 10:13:46 作者:谢庆裕 来源:南方日报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人们对环境监管执法打击污染环境行为寄予厚望。9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在省政府网站公布,《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系列意见,并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意见》要求,将各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体系,逐步提高对环境监管工作的考核评分比重。对因环境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环境污染案件发生的,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审计机关要对其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严格审计。

以往,环境执法似乎只是环保部门的事情。《意见》提出,各地政府对本地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总责,并结合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市县为主的环境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牵头、负有环保监管职责部门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工作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适时开展环境监管执法联合行动。

跨界跨区域的污染治理一直是环保的热点难点。《意见》特别提出,建立跨区域环境监管执法体制。省环境保护厅要充分依托泛珠三角区域环保合作工作机制,建立与相邻省份的环境监管执法协作和应急联动制度。各地要建立与相邻地区的环境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开展会商和联合预警监测,重点解决跨界河流污染、区域性大气污染、跨界重金属污染等突出问题,妥善处置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和突发事件。

各地、省有关部门还要抓紧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废除,清理情况于2015年6月底前报告省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各地政府2015年“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的要求,省政府在《意见》中提出,自即日起到2015年底,各地政府要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环保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逐一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省环保厅10月底前组织对各地环保大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2016年1月15日前将全省环保大检查情况汇总书面报告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此外,结合开展环保大检查,各地还要对本地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责任编辑:叶纪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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