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部分乡镇机关专项招考33名公务员
2016-10-11 12:30:08 作者:杨丽 来源:宁夏新闻网

宁夏人社厅10月10日发布消息,为着力解决乡镇机关“留人难”问题,经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为全区部分乡镇机关专项招考公务员33名。报考者可于10月13日8时至18日18时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报名,缴费截止时间为10月19日。

本次专项招考,主要定向以下五类人员:在招考职位所在的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工作或在县级及以下机关使用事业编制满5年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5年10月13日及以后出生,下同);2011年8月31日前高校毕业,在宁夏参加“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基层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招考职位所在的县(市、区)社区工作累计满5年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招考职位所在的县(市、区)户籍或从该县(市、区)入伍的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招考职位所在的县(市、区)担任村干部累计满5年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0年10月13日及以后出生)。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仍在禁考期的人员;参加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后自愿放弃,目前仍在2年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自愿放弃或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目前仍在3年禁考期的人员;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目前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不得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专升本人员、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全区统一招录的服务期未满的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人员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聘)中已经享受过“三项目”定向招考(聘)政策并被录(聘)用的人员,不再享受“三项目”人员定向招考政策;教育、卫生系统正式在编人员;特岗教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对于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与本人户籍不一致的考生,既可以报考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的职位,也可以报其户籍所在县(市、区)的职位。笔试于2016年10月29日在银川市统一进行,笔试开考比例(该职位招考名额与报考人数之比)为1:5。因生源少等原因,笔试开考比例最低可降至1:3。报考人数低于1:3的职位,取消招考职位计划。招考职位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可申请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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