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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航班“诈弹”要靠铁腕惩治
2013-05-24 14:09:15 作者:林琳 来源:工人日报

此番316个航班遭诈弹密集威胁,虽然没有直接威胁乘客的生命,但已然严重扰乱了飞行秩序和安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了不小的财产损失。如果加上此举导致公众对航空运输安全可能产生的不信任,民航业遭受的损失更大。在这样的情况下,难道不应该加重处罚吗?

据新华社518日报道,17日下午,北京、广州、重庆、深圳多地飞往上海的航班受到恐怖信息威胁,5家航空公司的11架飞机因此备降、返航或者重新安检。经公安机关查证,上述均为虚假恐怖信息,43岁的犯罪嫌疑人季某在作案后两小时内被抓获。

就在515日,刚刚有5架航班遭受类似恐怖威胁,当时还有专家表示如此数量的航班在同一天遭恐吓信息是世界首次,而这一纪录仅仅保持了两天。

此前,我国也发生过一些航班被虚假恐怖信息威胁的事情,但316个航班受威胁的频率实在令人震惊。众所周知的是,国内航班的准时率已饱受诟病,如果再放任诈弹频发,航空运输只怕愈发要让人敬而远之了。这对整个航空业来说,都将是巨大的考验和挑战。

目前,这两起案件的始作俑者均已被警方抓获,但有关他们如此行为的原因尚未有明确说法,而从以往经验来看,无外乎悲观厌世报复社会为求干大事的快感开玩笑闹着玩私人恩怨之类。相比航空公司的损失、乘客的延误、飞行秩序的混乱等严重后果,这些原因总是显得十分轻佻。

遭遇这样的恐怖威胁,航空公司别无选择,就算有百分之九十九的把握,也只能返航重新检查,因为乘客生命是天、飞行安全是天。然而,对于个别人闲极无聊或者纯属泄愤的行为,相关方面难道只能自认倒霉吗?为什么一些人会如此肆无忌惮地制造航班诈弹?怎样才能遏制航班诈弹频发的局面?

专家的意见很明确,一些人之所以会开个玩笑甚至打个赌都敢打电话威胁航空公司,盖因处罚太轻。从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航班诈弹的案件均以第291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最高的判刑只有4年,所处的罚金也只是1000元到2000元,多数行为人只是被处以行政拘留数天。与此同时,我国1996年起实施的《民航法》对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的行为并没有细致的条款和解释,这也造成了有关部门在处罚、判决类似案件时缺少法律依据。

相比之下,国外对类似案件的处罚相当严苛,美国纽约州对于此类行为可处以20年及以上监禁,罚金也是20万美元起。有的国家一旦危及飞行安全的罪名成立,行为人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对于重典是否有用,最好的例子莫过于治理酒驾。数年前,几起严重的因酒后驾驶致多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引发了关于处罚过轻不足以震慑酒驾行为的质疑。几经讨论,《刑法修正案(八)》终于将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而这一做法收到了理想的成效,酒驾案件大幅度降低。

此番316个航班遭诈弹密集威胁,虽然没有直接威胁乘客的生命,但已然严重扰乱了飞行秩序和安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了不小的财产损失。如果加上此举导致公众对航空运输安全可能产生的不信任,民航业遭受的损失更大。在这样的情况下,难道不应该加重处罚吗?

如何加重处罚,比如,这种行为是否有设立独立罪名的必要,哪些情况算是造成严重后果,一次恐吓多架航班在量刑上该怎么算,在处罚力度上如何与国际接轨等等,这些都有待相关部门尽早讨论并提上立法日程。

在航空运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乘飞机出行的背景下,对航空业和相关部门来说,保障安全无疑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而对那些动辄拿别人生命开玩笑、视公共安全为儿戏的人,法律绝不能姑息更不该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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