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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特殊权益与保住“饭碗”不应是女职工的单选题 委员直陈“特殊权益保护之惑”
2013-03-11 12:50:37 作者:郑莉 张锐 来源:工人日报

“要求提供特殊劳动保护?那老板会说: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走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施行已近一年,当初力促这一规定出台的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委员却看到,仍有一些女职工在寻求特殊权益劳动保护时,不得不面对一个“艰难的选择”:维护特殊权益还是丢饭碗。

“四期”保护、98天产假、生育津贴、禁忌劳动范围——这些热门词汇,一度将《特别规定》推向舆论的中心,也让广大女职工充满期待。时至今日,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仍然在一些地方不时出现: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有毒有害物作业防护措施缺乏、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没有女工休息室、没有孕妇哺乳室,等等。

全总女职工部调查发现,多数企业能将环境存在的有毒有害或危险因素告知女职工。据统计,86%的女职工表示对所从事工种的职业危害有一定了解,但仍有14%的女职工“知道一点”或根本“不知道”。与此同时,规模较小、效益较差的非公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仍不尽如人意,化工原料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最多。

“告知是一回事,能否保证女职工得到特殊保护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全国政协委员张明森分析说,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招人有自主权。由于女性有生育等“先天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自然不愿接受这种“性别亏损”。也因此,本已饱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女职工更是雪上加霜,不敢轻易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特殊权益是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是基于女职工特殊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和女性特殊生理需要而提出的,并不是维权上的漫天要价!”在采访中,许多政协委员都表达了相同观点: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和特殊权益之间,不存在“选择”关系,而是女职工的两个基本权利。

据了解,为维护这两个“基本权益”,全总推行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其中涵盖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同工同酬、“四期”保护、健康检查、职业教育、民主管理等诸多内容,有利于遏制女职工侵权行为的发生。

“生育不仅是女性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更是女性为社会作出的贡献和牺牲,为她们在怀孕、生育期间提供各种福利待遇,是社会的责任。”全国政协委员庞晓丽认为,妇女正当权益是否受到保障,是精确衡量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尺度。她希望,主张特殊权益与保住“饭碗”,不应是女职工的单选题。

本文原刊于《工人日报》(20130308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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