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干预司法将被追责——聚焦我省防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实施细则
2015-08-19 07:59:24 作者:编辑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编者按】

《山西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已于近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细则全文共29条内容,它的正式出台,对领导干部违规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设置了“防火墙”和“隔离带”,将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营造良好氛围,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怎样的行为会被界定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面对领导的指示、批示和意见,负责案件办理的司法人员又该如何应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怎样的责任追究?就读者关心的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省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

领导干部要牢记五个不得六种行为明确属于违法干预司法

为确保全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实施细则要求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规定》,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并维护司法权威,牢记五个不得——既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得向司法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不得对依法处理中的案件以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其他明示、暗示等方式提出任何书面、口头意见。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明确,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这六种行为具体包括:(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与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会见或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形式沟通案件情况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五)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六)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对各级党委政法委如何履行正常职责,细则也有明确规定——可以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面对领导的指示、批示和过问情况司法人员要应记尽记,全程留痕

今后,任何干预司法活动都将被记录,这样规定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更重要的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

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应当依法依职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面对领导的指示、批示和过问情况,负责案件办理的司法人员必须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应记尽记,全程留痕,不得漏记、瞒记、错记。实施细则要求,记录应当在领导干部过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细则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应当从司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收到起诉状时开始,实行一次一记录,由被授意的司法人员负责记录填报。对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及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填写《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并在表格备注栏中注明发文发函机关或过问人与领导干部的关系。对领导干部的批示、函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过问情况等相关材料要复制、复印留存,附于《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后。

领导干部严重干预司法活动行为将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是否曾经干扰司法活动,是衡量一个官员法治素养的重要标准。实施细则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登记管理、调查、通报、检查和移交的日常工作。细则明确,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党委政法委有义务对具体、详实的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并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追究责任,细则还通过通报制度,将领导干部严重干预司法活动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这既是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也能让其他人引以为戒。

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在收到《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后,应当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研究。对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党委政法委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应当向社会公开。(一)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有请吃、送礼、利诱等情节的。(二)采用威胁司法人员等手段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三)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两次以上的。

司法人员“应记尽记”受保护不如实记录同样要被追责

为了保证司法人员能够如实记录每一次受到的干预,细则对司法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首先是保护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同时要严肃处理不如实记录的人员,从而增强司法队伍本身的法治意识。细则明确,司法人员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具体包括,司法人员所在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进行干扰、阻拦。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不得影响其正常获得各种荣誉和奖励。司法人员因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可向上级司法机关或同级党委政法委反映情况。

细则明确,司法人员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和未及时留存相关材料等三种情况,属于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行为。司法人员首次出现不如实记录的情况,将受到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司法人员执行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不公正处理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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