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同罪”是铲除拐卖犯罪土壤的利器
2015-09-18 12:47:37 作者:翟永太 来源:人民公安报

过去,公安机关对收买一方很少上升到刑事处罚力度,而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就不同了,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要付出的代价不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将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不管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红线都应严惩不贷。而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动中,由于原来刑法规定买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给一些不守法者造成了一种“收买无罪”、“买方无风险”的错觉,形成了买方市场。这种买方与卖方的交易,就像一条斩不断的黑色地下“产业链”,酿成了一幕幕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剧。

如何使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剧不再发生,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据报道,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在收买同时实施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公安部敦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毋庸置疑,任何犯罪都有其滋生的环境和土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更是如此。早在2000年,公安部就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打拐”行动,其规模之大,投入的警力之多,取得的战果之显赫,有目共睹。我们难以忘记,在这次行动中,广大民警为解救被拐妇女儿童不畏艰难险阻,有的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然而,民警的艰辛付出、流血牺牲,却难以实现天下无拐。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安机关对拐卖犯罪的打击一刻也没有停止,一批又一批深陷苦海的妇女儿童获得解救,抓获大批人口贩卖分子,有力地遏制了拐卖犯罪的发展蔓延。但是,“打拐”就像割韭菜一样,年年割、年年长,总是难以从根上铲除。究其根源,就在于存在庞大的、需求旺盛的买方市场。为打击买方市场,每年的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多次呼吁立法断绝“买源”。此次新修订的刑法通过一律追究买方的刑责,加大收买犯罪成本,无疑对铲除买方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执行。”透过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条款,我们不难看出,这将是我国打击拐卖犯罪思路的重大转变。虽然今后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一项法律的实施,不仅仅体现在字面上,真正执行到位才是最难的。如果在执行中打了折扣,就好比铁拳打在棉花上,起不到惩戒犯罪的作用。鉴于长期以来拐卖犯罪的特殊性、复杂性、艰巨性,就当下而言,通过加大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买卖同罪”的宣传力度,是首要之举。只有在舆论的强大攻势下,对买卖犯罪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让卖者不敢卖、买者不敢买,使不懂法的人走出无知的盲区,才能为真正的打击铺平道路。

当然,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前,公安部门已给出明确的时间表,敦促相关嫌疑人尽快自首,这既是充满法律温情的善意提醒,也是彰显法治刚性的威慑警示。过去,公安机关对收买一方很少上升到刑事处罚力度,而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就不同了,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要付出的代价不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将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从某种程度说,这是彻底铲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土壤的重要利器。

自作孽不可活,法律是无情的。在此,我们警告那些为获取不义之财而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如果再不悬崖勒马,还抱着侥幸心理做坏事,不管其犯罪手段有多么隐蔽、多么高明,最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翟永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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