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广胜:监督让办案更规范
2015-02-09 11:49:41 作者:朱广胜 来源:正义网

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小轿车将被害人李某碾压,致使李某肺、肝、脾多脏器损伤死亡,你们为什么还做了不起诉处理,这样是不是不合适?”

在我院举办的一次案件公开审查会上,人民监督员刘杰提出了疑问。

2014年8月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小轿车碾压躺在路上的李某。经法医鉴定,李某肺、肝、脾多脏器损伤死亡。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经办案人员审查,在李某受到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刮碰前,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已将李某撞倒在地,无法确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同时,还无法排除其他车辆是否碾压过李某。因此,无法确定王某的行为系导致李某死亡的唯一原因。去年10月12日,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我院对此案依法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为了让被害人亲属理解检察机关的决定,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我院召开了由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的案件公开审查会。

承办人从案件事实、犯罪构成、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介绍,让被害人家属了解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办案过程以及案件事实认定的法律依据。经过评议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致同意我院的意见。翔实有力的证据资料、严谨细致的审查程序、公开透明的现场监督,让被害人亲属也消除了误解,心服口服,当场表示同意不起诉决定。

2014年以来,我院立足于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办案质量,主动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引入重要执法活动,让我们的办案更规范了。

首先,将监督引入案件公开审查环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定期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公开案情不至于影响侦查,在是否构罪、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上争议较大案件的予以公开审查,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

其次,将监督引入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环节。制定《关于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监督的规定》,将轻微、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生、老年人、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案件事实证据或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等6种情形,纳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听证审查范围,并根据听证结果,审慎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有异议时,须再次审查并开展说理。目前,已监督该类案件2件,他们同意都检察机关意见。

再次,将监督引入立案监督、刑事抗诉环节。出台《关于对立案监督、刑事抗诉等案件实施监督的意见》,规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立案监督、刑事抗诉案件情况通报会,专题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同时,实行“一案一通报”制度,对监督立案、监督撤案、提出或提请刑事抗诉的案件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通报。对持不同意见以及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案件,邀请他们参加案件讨论。对讨论意见仍有异议的,则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目前,我院已通报案件3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均未提出不同意见。

2014年岁末,全省基层院建设抽样评估检查组对我院的案件质量给予了高度评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功不可没。

(作者为山东省沂水县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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