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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深化"三转":参与就要尽职 退出后还要"再监督"
2015-05-08 11:34:51 作者:于露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市、县两级纪委已完成对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精简工作,精简率大多超过80%,有些甚至超过90%,而各市、县纪委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基本不超过20个,有的甚至是个位数。

那么问题来了:一方面,对于保留和继续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市、县纪委应如何落实“三转”要求、充分发挥自己在其中应有的作用,把攥在手里的工作抓实抓好?另一方面,取消和退出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后,市、县纪委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督促主责部门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出现工作脱节、监督弱化的问题?

东营市纪委:攥紧拳头 集中发力

将原先参与的137个议事协调机构精简为13个,精简率达90.5%……2014年3月,山东省东营市纪委先后两次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对于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如何把这部分工作抓实抓好、集中精力开展相关工作?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东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岳德川。

记者:东营市纪委去年精简了包括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在内的124个议事协调机构,那么现在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具体有哪些?

岳德川:现在由纪委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有3个,包括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市委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参与的包括市委党的建设领导小组、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等10个。通过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调整,工作力量向主业聚拢,工作精力向主业聚集。

记者:刚才您提到了纪委牵头的3个领导小组,那么,在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工作中,纪委是如何与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的?取得了哪些成效?

岳德川:市纪委充分发挥领导、指导和协调作用,积极搭建载体和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密切与检察、公安、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交流、协作配合,同时先后出台了《东营市委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关于建立反腐倡廉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协同办案、重大情况通报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了任务、落实了责任,建立起协调高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高效运行机制,形成了反腐败工作合力。去年以来,相互通报情况29次,协作查办违纪违法案件10起,其中严肃查处了东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蒋庆刚、河口公安分局原局长陈军、六合派出所所长李少华等违纪违法人员,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

记者:刚才,您介绍了纪委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开展情况,那么对于其他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你们是如何明确自身定位的?

岳德川:作为其他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我们切实按照中央要求,深化“三转”,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定位,摆正位置,突出主责主业,将协调抓、具体抓有机结合,积极与其他成员单位加强联系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支持司法机关和信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真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今年以来,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案件查办,积极发挥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中的作用,对审计移交的3起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移交司法机关3人。

记者:哪些问题和因素影响了议事协调机构有效发挥作用?

岳德川: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议事协调机构虽然建立了完备的制度规定,但刚性的约束还不够有力,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在具体的执行落实上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个别成员单位在协作配合中仍然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协作不顺畅等问题,主要表现为线索移送不到位、工作协作不深入、信息反馈不及时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惩治腐败的合力。

记者:现在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还会发生变化吗?

岳德川:议事协调机构的参与情况,我们会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和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有需要的继续参与,没必要的坚决精简,以更好地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抚州市纪委:用好撒手锏 拓展新思路

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从130个精简到17个,移交越位职能10项,调整县区和乡镇纪委书记职责分工……去年5月,江西省抚州市纪委在全省率先完成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

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不再“包打天下”、回归主业主责的纪委,如何改进监督方式,促进职能部门履职?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采访了抚州市纪委的有关人士。

记者:抚州市纪委去年退出了包括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领导小组、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在内的113个议事协调机构,此举带来的最直观变化是什么?

李茂荣(抚州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先前,这些议事协调机构牵扯了我们大量的时间、精力,退出后,我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聚焦主业,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记者:把不属于纪委职责范围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纪委的监督作用在哪里体现?

李茂荣:“三转”后,我们重点对主责部门履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我们的监督作用更多地体现在事后的问责问效上,如综合运用纪律处分、诫勉谈话、公开通报、曝光等手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记者:纪委行使“监督的再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没有问责的具体案例?

郑军(抚州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今年3月,我们在市农业局对全市各县(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排名后三位的三个县进行跟踪问责,责成这三县的分管副县长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我们还会同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对这三县的农业局长和各县排名最后乡镇的党委书记进行了诫勉谈话。

记者:您觉得问责实际效果怎么样?

郑军:我感到,诫勉谈话对约谈对象的触动还是很大的。那次约谈我也参加了,我记得在整个约谈过程中,那几名被约谈的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停地擦汗。他们都说,由于这项工作以前一直是纪委牵头抓,所以自身的责任意识不强,诫勉谈话让他们认识到,要强化主责意识,再也不敢懈怠了。

记者:除了用好问责这个撒手锏外,纪委还采取哪些手段督促主责部门正确履职?

李茂荣:纪委退出议事协调机构之后,并不是完全不参与了,而是以一种更独立、更有效率的方式进行监督。廉政巡查就是我们主动监督发现违纪线索的一种新方式。去年初,我们借鉴巡视制度,整合纪检、财政、审计等多方力量,在全省首创了廉政巡查制度。在全市成立了若干个廉政巡查队,巡查队变被动查案为主动出击,聚焦作风、廉洁自律、履责、民生等问题,对市直单位和县(区)开展重点巡查,发现线索,快查快办。

记者:巡查工作具体是怎么开展的?

邹华(抚州市纪委信访室主任):廉政巡查主要包括三种方式:常规巡查,针对一个人、一件事、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的专项巡查,以及专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跟踪巡查。

本期专题通过访谈、讨论等形式,多角度展示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后有关工作开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等,希望引发更多纪检监察干部和有关人士对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话题的深入思考。

对于保留和继续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如何发挥其应有作用?

沈奇(黑龙江省海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对于保留和继续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要确保其切实发挥作用,我认为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实现两个改变:一方面,对由纪委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应从理顺职能、规范议事程序等入手,解决过去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另一方面,对纪委继续参加、由其他部门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要明确牵头部门和各参与单位的职责和责任,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突出主责主业,把工作重心由全程参与转为对牵头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及责任追究。

李斌(浙江省仙居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瘦身”后的纪委如何用好这些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关键要依据职责定位,在“实”字上做文章、下功夫,发挥执纪监督问责作用。一些由纪委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等,纪委就要切实发挥自己牵头协调作用,要树立不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就是失职的观念,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统一思想,统一办案,突破办案阻力,形成办案合力,实实在在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而针对纪委参与的县“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就要摆正“位置”,不该管的业务不管,将重点放在抓办案、抓作风建设、抓监督上,让职能部门把工作做实,避免再次出现纪委职能“越位”、“错位”等问题。

谭景凤(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由于部分成员单位配合不到位、瞒报漏报违纪线索,影响了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的有效发挥。究其原因,在于这些单位思想上不够重视,机制上没有硬性约束。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必须立规矩,以规章的形式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应该干什么、怎么干,同时健全制度,如定期召开工作部署会、调度会,建立月信息通报制度等,强化制度刚性。另一方面,必须严纪律,切实强化反腐败工作是每个成员单位共同职责这一观念,同时克服体制问题,建立有效约束机制,奖罚分明,要对工作消极被动的追责。只有主观上认识到位了,行动上才能做到自觉。

精简或退出有关议事协调机构之后,如何让监督跟上?

徐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清理议事协调机构之后,一方面,要谨防主责部门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比如财政、住建等部门,离开了纪委参与,在“三直接”(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直接分配财政资金、直接接触工程建设)领域监督上,或囿于情面怕得罪人不敢监督,或党纪党规生疏不会监督,导致一些违纪问题线索被一般性督促整改所掩盖;另一方面,要谨防纪检组织“再监督”跟不上,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不参与、不牵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之后,监督执纪问责基本上靠上级移交线索、群众举报反映和媒体曝光,“再监督”缺乏抓手。因此,应抓好三项后续工作:一是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对主责部门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严肃追责并通报;二是转变监督方式,积极关注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发生的问题,主动作为、强化监督;三是加强自身培训,提升纪检干部能力素质,促使纪检干部“三转”之后会监督、敢监督。

马又生(吉林省桦甸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退出相关议事协调机构以后,我们坚持“松手而不甩手”,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定期督导等方式,先后对承担监督责任的21个主责部门进行6次督查,对4个存在问题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了约谈,并把督查结果作为主责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依据,确保了主责部门有效落实好自身承担的监督责任。与此同时,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如主责部门缺乏纪委监督,对易发生腐败的廉政风险点缺少监督和把关,极易滋生腐败问题,而且主责部门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出现隐瞒不报现象,甚至阻碍纪委的调查取证,影响了案件查办。

李晔(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清理、退出议事协调机构后,纪委要充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我认为关键应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要抓牢监督责任。要进一步厘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边界,分层分类细化监督责任具体任务,建立责任清单,实行“签字背书”,将不该管的主动交还给主责部门,切实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二是要健全完善监督机制。要充分整合各类监督力量,通过不定期组织交叉检查、开展专项监察和片区巡察以及走访服务对象和群众等方式,督促主责部门履职尽责。三是要严格责任追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一案双查”具体实施办法,对那些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责任的单位严格实行追究问责,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陈甦帆(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退出议事协调机构以后,原来要参加的会议不参加了,原来要组织的一线检查不组织了,纪委以往常用的了解问题、发现线索的渠道发生了变化。新形势下,纪委如何积极主动拓展发现问题、发现线索的办法渠道,掌握监督的主动权?我们认为,一要充分发挥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通过工作参与、联席会议、案情通报等方式,发现问题线索。二要建立问题会商制度,定期召集财政、住建等职能部门进行商讨,围绕征地拆迁、项目招投标、财政资金监管等方面内容,研究分析问题线索。三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为群众反映问题创造便利条件。四要加强谈话提醒,对暂存的信访件重新梳理,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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