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纪委会同诸暨市纪委、新昌县纪委,对诸暨市浣东街道、新昌县梅渚镇有关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一案双查”,违纪当事人被处分的同时,所在街道党工委、镇党委也被通报批评,相关负责人被问责。那种“下属屡现贪腐问题而领导平安无事”的情况已成为过去式。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今年初,市委专门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等行为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工委)、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据了解,2013年以来,诸暨市浣东街道原党工委书记、原人大工委主任等9名机关干部和25名村两委干部因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被诸暨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这种“塌方式”腐败的背后,集中暴露出浣东街道党工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长期没有落实到位。比如原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自身不正,带头贪腐,管理混乱;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履行不力,有的利用职权大肆敛财,有的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闻不问,等等。因此,绍兴市纪委会同诸暨市纪委,对浣东街道党工委给予通报批评,对现浣东街道党工委书记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对现浣东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浣东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15年上半年,新昌县梅渚镇原党委书记等3名机关干部、马家庄村党支部书记、梅渚村村委主任等2名村两委干部、3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2名普通党员村民共10人,因在新昌县新镜公路改建拆迁过程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等问题,被新昌县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梅渚镇拆迁系列腐败案件集中反映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重不到位。为此,市县两级纪委对梅渚镇党委给予通报批评,对梅渚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对时任梅渚镇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分别进行诫勉谈话,对时任梅渚镇分管副镇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这两起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各级纪委要切实加强‘一案双查’,将腐败分子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委及班子成员连成一体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通过约谈警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追究其应负的责任,促使领导干部主动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责任,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