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专员
2018-08-06 08:21:44 作者:编辑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江西省宜春市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着力破解乡镇(街道)纪委主责主业不突出、履职能力不强、纪律审查质量不高、考核评价不科学等突出问题。今年以来,全市183个乡镇(街道)全部建成标准谈话室,90%以上的乡镇纪委自办了案件。

全面实行县市区监委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专员制度。监察专员由乡镇(街道)纪委书记担任,并由县市区监委任免;配备一名监察专员助理,由监察专员从纪委副书记或纪委委员中提名,并报县市区监委批准;在村居设立纪检监察信息员,重点围绕村组干部廉洁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实行标准化建设,做到“七有”,即:有队伍、有牌子、有办公场所、有标准谈话室、有制度、有设备、有经费保障。乡镇(街道)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专司纪检监察工作,不能分管其他工作;监察专员助理专司纪检监察日常工作,不再承担乡镇(街道)其他工作。

建立和完善协调协作机制,成立纪检监察协作区,每个协作区由县市区纪委监委机关内设科室、派驻机构、党委巡察机构和乡镇(街道)纪委组成,由一名县市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担任召集人,在县市区纪委监委领导下,实现协作区内工作力量整合、异地协作、监督协同,有效解决乡镇(街道)纪委人手不够、业务不精、人情干扰问题。

乡镇(街道)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定期向县市区纪委监委述职述责述廉,年度考核单列,考核指标单设,不在乡镇(街道)参与考评,在县市区委领导下,由县市区纪委监委会同县市区委组织部组织考核,考核时充分听取所在乡镇(街道)党委的意见。同时,强化经费保障,全额保障乡镇(街道)纪委及村居纪检监察监督信息员队伍工作经费。(江西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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