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专项治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2016-03-03 10:26:14 作者:编辑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纪委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从2月底开始,将利用一年时间在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专项治理:坚决治理基层干部贪污腐化和与民争利的问题;着力治理涉及民生领域专项资金监管的问题;大力治理乱补课和教育乱收费问题;认真治理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继续推进城乡低保清理核查工作;开展机关办公用房有偿出租清理规范工作;抓好治理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等环节的问题。

《意见》要求,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要强化责任追究。各牵头党委党组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牵头组织不力,工作拖延或不作为的部门和单位,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发生的顶风违纪问题,要实行“一案双查”的追责机制。对专项治理后,不正之风仍然蔓延且群众不满意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严肃追责。要实行线索归口受理。各牵头党委党组要拓宽群众诉求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诉求方式,及时受理群众的诉求和举报线索;专项治理期间,凡市纪委受理的有关损害群众利益相关的诉求线索,一律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要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各牵头党委党组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加大部署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机构要主动履行监督责任,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积极主动协助党委党组开展好专项治理期间的纪律审查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牵头党委党组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多批次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运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引发不正之风的深层次问题,发挥查处的治本功能,推进源头治理。市纪委将加大对各牵头党委党组开展专项治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监督的再监督,有效传导压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见到实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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