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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污染“黑手”必须重拳出击
2013-06-21 12:50:45 作者:张伟杰 来源:工人日报

两高联手重拳出击,以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规定14种情形属于《刑法》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明确规定8种情形应当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务人员认定环境监管失职罪,用刑罚手段打击环境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同时,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有望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的取证难、认定难问题。

619日起,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排污,将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犯罪;导致三十人以上中毒将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致使集中饮用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也将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来自本报的报道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618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将14种情形列为应当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实施这14种行为其中之一,将被判处刑罚并苛以罚金。

清洁的饮水、干净的空气、无害的土壤,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然而,一些地方,雾霾天、颜色河、重金属超标土壤近年来却成了公众头疼的现实环境。619日公布的一项统计显示,5月份,京津冀地区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27.4%,重度污染以上天次占8.7%2005年,国家环保部门曾披露,流经城市的河流90%的河段都受到比较严重的污染,全国75%的湖泊出现了负营养化的问题。而直接关系着粮食安全的土壤重金属超标问题也频频见诸报端。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让每个人都成为受害者,也让更多的人关注环境保护问题。

但是,查处环境污染行为面临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导致污染环境者被处罚或被判刑者少之又少,破坏环境违法成本小的状况长期存在,一些环境污染事件中监管不到位甚至监管缺位现象严重。

上述问题引起最高立法机关的重视。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

为了让这一更加严厉的法律规定落地,两高此次联手重拳出击,以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规定14种情形属于《刑法》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明确规定8种情形应当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务人员认定环境监管失职罪,用刑罚手段打击环境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同时,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有望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的取证难、认定难问题。

比如,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得有个结果,而该司法解释规定的14种情形中,有的只要有相应行为,就可以定罪。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上述行为,无论是否发生危害结果,都要定罪。

此外,这一司法解释还降低了一些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比如该司法解释规定,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即构成污染环境罪;致使一人以上死亡的,即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而200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致使三人以上死亡,才能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这一变化,突出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首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严厉的法规约束下,在各方的通力合作下,伸向美丽环境的黑手能够被及时斩断,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能够一天比一天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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