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公布
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都要问责
2017-07-12 08:45:28 作者:袁思东 实习生杜佳琦 来源:中国江西网

10日,记者获悉,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全省。这是省委深入总结问责工作实践经验、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又一项重要成果,是我省进一步完善管党治党责任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个重要法规性文件。

党委(党组)可直接问责调查

《实施办法》明确了问责情形。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另外,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领导不力,工作进展缓慢,问题较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等五种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谁来启动问责调查?党委(党组)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应当启动问责。党委(党组)对情况复杂、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应当直接进行问责调查;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可以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进行问责调查。

问责调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特殊情况下,经问责调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问责调查期间,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对干扰、阻碍、对抗调查工作的领导干部,问责调查机关可以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建议暂停其职务。应当被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调查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由该党组织进行问责。

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加重追责

《实施办法》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根据《实施办法》,问责对象有“干扰、阻碍、对抗问题调查处理的”、“弄虚作假、隐瞒问题及事实真相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问责对象有“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问责对象有“在制定或者执行错误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等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问责。

受到降职问责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实施办法》还就问责执行、问责监督作出规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问责决定机关。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有关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诫勉问责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整职务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问责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问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问责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提出整改措施,接受党组织监督。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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