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监督扎紧制约“笼子” 有效避免执法司法权力“任性”
江西检察机关全面积极履行新增职能 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公信力
2015-03-18 11:24:32 作者:徐小勇 来源:中国江西网

核心提示

排除非法证据,保护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对自侦部门不立案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加强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赋予了一系列新职能。

面对这些新职能、新权力,全省检察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全面积极履行新增职能,不断扎紧权力制约的“笼子”,强化法律监督,有效保障了诉讼参与人权益“通关”,避免了执法司法权力“任性”。

转变执法理念从源头揪非法证据

2014年2月,段某和妻子舒某来到一家金店,与老板协商好以2条细金项链加500元换取一条粗项链。但段某戴上粗项链支付500元后,未将两条细金项链给老板便趁机溜出店。3天后,段某投案自首。同月,段某涉嫌盗窃罪的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

承办检察官发现证人舒某的签名与段某签名笔迹高度相仿。经调查发现,舒某的证言是段某到派出所以老婆的名义作的证,签名及手印都是段某的。在确认舒某的证言为非法证据后,乐平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更换侦查员并重新取证。公安机关立即更换了办案人员并对舒某本人重新取证。

这是乐平市检察院办理的全市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

我们发现,非法证据存在界定难、查实难、排除难和监督难等问题,检察机关还要考虑排除后的案件处理,常常处于两难境地。”省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介绍。

为此,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转变执法理念,主动审查、依职权排除非法证据。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在侦查机关搜集证据时提前介入,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发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非法证据的出现。

据统计,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书面解释共44件70人,其中审查逮捕阶段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书面解释36件45人,同比上升9.8%。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准逮捕8人、不起诉6人。

一“放”一“收”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2014年5月,万载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干警在巡查时,发现在押人员周某精神恍惚。万载县检察院立即督促办案部门为周某做精神病鉴定。经鉴定,周某存在精神分裂等多种病症。万载县检察院全程评估该案的非羁押措施风险后,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将周某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014年12月18日,南昌长堎地区检察院首次召开保外就医疾病审查专家咨询会,就高血压Ⅲ、Ⅱ期经治疗后能否转化为高血压Ⅰ期进行咨询,该院特邀了5名临床医学专家和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的4名法医,对3名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及病历材料进行审核。2014年,该院先后对35名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一律收监。

一“放”一“收”,不仅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规范了执法机关权力的运行。记者从省检察院了解到,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18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已采纳1113人,采纳率为99.6%。另外在审查逮捕阶段,全省检察机关因认定无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对2355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严防“看审不分”“居审不分”

作为《刑诉法》十大亮点之一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执行成本高、易异化成逮捕措施之外的羁押措施等问题。

省检察院反贪局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存在着不够严格规范、有的指定居所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等情况。

为避免和减少更多问题的出现,2014年12月,省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指定居所设置的数量、防止盲目滥建,严格实行居审分离、落实安全标准,新建或改造的指定居所使用前30日均报该院验收,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投入使用。经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停用整改。

今年2月6日,省检察院检察长刘铁流在全省检察长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把严格规范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作为今年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一项重点任务。“要严格适用范围,限定适用比例……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审批程序、变相羁押、看审不分、居审不分等错误做法。”

 据悉,3月16日,省检察院已开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场所开展专项检查验收工作,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指定居所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对已建成的指定居所3月底组织集中验收。

增加诉讼参与人“保护层”

今年3月,得知李华义、张哲馨等4名被告人被法院认定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了1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的消息后,赣州市章贡区村民李某等人终于松了一口气。

之前,章贡区检察院在介入该案侦查时,发现4名被告人横行霸道。案发后,被告人认为是村民告发而一直怀恨在心。

章贡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2名证人、3名鉴定人,启动特别保护措施,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除保护特定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外,修改后的《刑诉法》还对举报人举报线索被自侦部门不立案的情形,增加“保护层”。

省检察院控申处处长董芳兴告诉记者,最高检不立案线索审查工作办法下发后,该院举报中心与自侦、监所、侦监部门专门座谈,就贯彻落实该办法提出具体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全省执行。如南昌市检察院完善了登记制度,规范了文书格式以及不立案审查的审查程序。上饶、吉安、宜春等地检察机关成立了审查评估小组,安排专人分析论证举报线索,形成不立案线索审查、预警、协调、答复一体化工作机制。

杜绝检察权“任性”运行

在加强监督的同时,检察权同样不得“任性”。

2014年初,江西省检察院联合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权利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既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又避免对律师依法执业“防着”、“挡着”。 《意见》健全了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要求对发现的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情况,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追责,对律师申诉或控告阻碍其行使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的,明确在受理10日内审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律师。

省政协委员、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主任杨西表示:“越来越便捷,越来越规范,检察机关不断完善和创新规范司法举措,律师也是受益者。”

据统计,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听取辩护人意见347件,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提出的申诉或控告,经审查通知有关单位纠正12件,现已全部纠正。 据悉,省检察院要求今年上半年,全省各设区市检察院、南铁分院要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摆纠正。

(方靓王丽对此文亦有贡献)

◎文/欧阳晶 胡文星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徐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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