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严禁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 五类情形入列
2015-07-29 08:14:55 作者:编辑 来源:青岛日报

近日,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意见》,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青岛日报/青报网讯近日,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意见》,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意见》要求,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坚决避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领导干部违法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意见》明确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五类情形,即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默许、授意或纵容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干预具体司法案件办理的;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以批条子、打招呼、听汇报、发文件、开协调会等形式,对具体司法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以及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根据《意见》,青岛将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记录报告制度和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司法人员要全面、如实记录承办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的每个阶段遇到的干预行为,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出现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此外,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由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移送的有关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线索后应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准情况属实且造成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委组织部门对纪检部门查实存在干扰司法行为的领导干部,根据纪检部门意见或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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