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实施 为困难群体编织“防护网”
2015-01-15 10:25:20 作者:冯芸 来源:河南日报

1月14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该办法涵盖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9种救助途径,细化了救助范围、资金来源、救助方式等,为全省困难群体编织起一道道“防护网”。

关键词:低保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值得一提的是,我省明确提出,如果在居住证登记地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人均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关键词:特困人员供养

政府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将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供养的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等。特困供养人员将可以自愿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形式。

关键词:受灾救助

对因自然灾害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省辖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建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紧急供应。

关键词:医疗救助

凡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都可以申请获得医疗救助。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仅支付基本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以及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要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同时,我省将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将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将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关键词:教育救助

县级及以上政府将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教育救助将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关键词:住房救助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将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关键词:就业救助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将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救助。需要提醒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将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关键词:临时救助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救助方式有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物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将设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救助渠道,做到应救尽救、因情施救、及时施救、适度救助。

关键词:监督管理

为预防“骗保”情况的发生,县级及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为确保救助资金的公开透明,我省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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