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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工作条例》有哪些主要修订
2015-09-07 07:59:52 作者:编辑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共6章49条,修订后为7章42条。删除原第四章“人员管理”,增设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删除10条,增加3条。

关于总则,重点明确巡视工作的定位和指导思想。一是将立法目的修改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二是贯彻党章要求,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三是对指导思想进行修改,强调要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并加入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内容。四是明确巡视工作的原则为“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关于机构和人员,重点理顺领导体制和职责要求。在领导小组设置上,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同时明确“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在巡视办设置上,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赋予巡视办“统筹、协调、指导”的职责。为体现“三个不固定”要求,规定“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关于巡视对象和范围,重点体现巡视全覆盖要求。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巡视工作“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的部署,扩大了巡视范围。中央巡视对象除省区市四套班子外,增加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同时对省一级巡视对象和范围也作了相应修改。为增强巡视威慑力,实现全覆盖要求,增加专项巡视条款。

关于巡视内容,重点用纪律深化“四个着力”。注意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相衔接,对巡视内容作了较大调整。规定“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违反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纪律问题,以及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关于工作方式和权限,重点体现依法依规开展巡视。一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有效做法增加进来,如“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规定,强调“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二是按照“立行立改”要求,规定“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三是严格请示报告制度,规定“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关于纪律与责任,重点明确对四类主体责任的追究情形。一是对党委的主体责任,规定“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二是对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责任,规定“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对巡视组的履职责任,规定“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以及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等,进行责任追究。四是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配合责任,规定对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行为进行追责。

同时,删除了原条例第14、16、17、19、24、29、35、36、37、45条等要求过细、与现实情况不相符或重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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