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鹏:贯彻落实省信访条例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
2015-12-01 12:40:13 作者:刘常俭 来源:河北新闻网

新修订的《河北省信访条例》于12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特色和亮点?就读者关心的有关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省信访局局长刘志鹏。

问:新的《河北省信访条例》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答:新修订的《河北省信访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事项、信访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新增加的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信访改革的精神,贯穿了国家信访局提出的建设“阳光信访、法治信访、责任信访”的要求,必将进一步提升我省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问: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具体有哪些?

答:信访工作基本原则主要有四条:一是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三是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四是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这次修订条例新增加了“分类处理”和“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的表述,这也是当前信访工作改革的要求,主要是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凡是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化解的投诉请求,优先通过法定途径处理。

问:条例对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赋予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处理程序、要求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和结果、要求保密等权利,信访人的权利更加明确具体。同时,规定了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客观真实提出信访事项、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等。

问:条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征集办理群众建议、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等职责;做好受理范围、信访工作制度等信息的公开工作,并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访接待礼仪、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坚持原则、秉公办理、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信访材料等义务。同时,规定了倒查责任制、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划定了红线。

问:条例新增了一个章节对信访工作监督进行专门规定,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量?

答:条例专设一章共5条,用以明确信访工作监督的内容,这是新条例的一大突破。有些信访问题之所以久拖不决,主要是因为国家机关信访机构缺乏监督制约手段,对信访事项“一转了之”。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真贯彻省委要求,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下,充分发挥信访部门协调、调度、检查、督促信访事项办理的职能,发扬较真碰硬的担当精神,努力把信访部门从收转信访事项的“中转站”变为推动问题化解的“终点站”,更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问: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有大幅拓展,为什么要增加这些内容,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针对当前的信访问题,新条例坚持“双向规范、双向追究”,既规范干部工作行为,又规范群众信访行为。一方面,强化依法行政执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12种情形。另一方面,针对当前信访秩序混乱及信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条例对围堵、冲击、强占国家机关,违法组织、策划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12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信访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以信访为名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也进行了规范。这些都为依法打击不法行为、净化信访环境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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