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汕特别合作区有了“基本法” 财政体制由广东省直管
2015-07-28 06:58:58 作者:陈晓薇 来源:深圳商报

7月23日召开的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部省政府规章是全国首个省级合作区的立法,同时也是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特区”)开发建设的基本大法。它的出台,意味着深汕特区的法律地位正式确立,履行职能从行政授权转化为法律授权,行使地级市管理权限从此有了法律依据。

立法搬掉深汕特区体制障碍“三座大山”

自2011年5月授牌成立以来,由于规划未明确、体制未理顺等原因,深汕特区的发展一度停滞,直至进入2014年,各项工作才得以全面展开,尤其是2014年11月《深汕(尾)特别合作区发展总体规划(2015-2030年)》出台后,深汕特区的发展驶入快车道,签约项目和社会资源加速入驻,市政道路、供水、供电等基本服务功能逐步完善。

然而,仍有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障碍在拖绊着深汕特区快速往前冲。此次立法,就是要“搬开”深汕特区发展道路上的这“三座大山”——

一是深汕特区的主体资格问题。深汕特区管委会作为省政府派出机构,由省赋予地级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但深汕特区管委会不是一级政府,如何实现省政府的意图,确保其行使地级市一级管理权限,是深汕特区建设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二是行政授权转化为法律授权的问题。如深汕特区管委会行使地级市管理权限的具体范围、职权调整的方式、程序及执法体制等问题;

三是深汕特区管委会行使职权的法律救济问题。

因此,为规范深汕特区行使地级市的管理权限,同时将深汕特区的创新性措施规范化,有必要制定一部“基本法”,来解决深汕特区的依法行政问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透明化的营商环境,从法律层面为深汕特区的未来“保驾护航”。

深汕特区财政体制由省直管

从起草到正式通过,《规定》历时3年多时间。全程参与跟踪立法过程的深汕特区综合办公室科长吴达林告诉记者,《规定》的出台,将深汕特区的开发建设正式纳入法律轨道,这在深汕特区的建设历史上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式的意义,对全省乃至全国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吴达林介绍,《规定》共有六章45条,约5000字,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深汕特区建设协调管理机制,规范了深汕特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创新了深汕特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制度,优化了深汕特区的发展环境,设定了法律责任。

《规定》将是深汕特区管委会行使职权的法律“利器”。在“总则”部分,《规定》明确了深汕特区行使地级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其财政体制由省直管,预决算编列按照省制定的资金缴拨办法执行,税收实行依法征收,就地缴库(华润海丰电厂项目单列)。深汕特区作为独立的统计区域,设立独立的统计数据库。在土地管理上,深汕特区管理机构依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深汕特区内的土地管理,开展建设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供地报批以及土地划拨、出让、转让和交易、产权登记等工作。

享受深圳扶持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优惠政策

《规定》的出台对于已经入驻或者想要入驻深汕特区的企业也是一针“强心剂”。

比如,《规定》提出一揽子政府扶持政策,包括:支持深汕特区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域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商务等部门在本部门财政专项资金范围内,对深汕特区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并根据实际制订具体扶持计划和措施;深汕特区享受深圳市政府扶持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优惠政策等。

在人才激励政策方面,《规定》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大项目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对深汕特区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深汕特区管理机构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规定》还提出了外贸便利措施,深汕特区内企业出口退税指标计划单列,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应当简化出口退税手续,优先审核、审批办理退税。

深汕特区还将引入深圳的法治资源。《规定》提出,支持深圳的仲裁机构在深汕特区设立联络点,为合作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民商事仲裁服务。

责任编辑:谢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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