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修改《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8-01-02 10:26:53 作者:编辑 来源:福建日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对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两款,原第一款修改为:“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增加第二款:“各市、县(区)党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原第二款为第三款,修改为:“省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市、县(区)党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将第五条分为两款,原第五条内容为第一款,增加第二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市、县(区)党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五、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听取巡视巡察工作汇报;”。

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巡察工作情况;”。

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研究处理巡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将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统筹指导市、县(区)党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巡察工作;”。

七、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含平潭县)的巡视,原则上每次巡视时间2个月;对省委工作部门、省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县(市、区)的巡视,原则上每次巡视时间1个月。巡视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巡视时间。”

八、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九、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党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承担巡视工作联络组职责,做好日常和巡视期间有关巡视工作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党委抓好巡视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

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区)党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承担巡视工作联络组办公室职责,其中: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工委工作机构,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纪工委。”

十、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省直部门、省管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巡视期间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联络组组长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办公室、机关党委等部门领导组成。”

十一、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被巡视地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经省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巡视组负责同志可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提出整改要求;对其他班子成员,可责成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其上级党组织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办理结果向巡视办反馈。”

十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省委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巡视反馈意见由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收,巡视反馈意见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巡视反馈的简要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巡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省委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重要内容。”

十四、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巡视督查制度。巡视办应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落实巡视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单位),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限期整改;经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巡视整改情况,在报巡视组审核,并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在党内通报,并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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