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导访谈 > 正文
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有关负责同志接受本网访谈
2017-03-23 07:53:33 作者:编辑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12.png

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有关负责同志接受本网访谈

访谈主题:

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嘉宾简介:

张均玉,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

访谈时间:2017年3月22日

访谈地点: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室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走进“在线访谈”。今年一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好评。为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和网友更好地学习了解《工作规则》,今天我们专门邀请了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张均玉同志来到演播室,与大家一起交流。张局,欢迎您!

张均玉: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标本兼治的鲜明特色。这次颁布《规则》其实也反映了这样一种特色,那就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纪检机关也不能例外。请张局谈谈您的理解和认识。

张均玉:监督执纪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全面从严治党,中央纪委首先把自己摆进去,把习近平总书记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就是中央纪委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加强自我监督的具体举措,体现出正人先正己的坚定决心,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是有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规则》是纪检机关20多年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工作理论成果、实践成果的制度化,标志着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规则》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严格工作规程,加强监督制度设计,规范审批权和自由裁量权,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这充分体现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要求,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为纪委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制度保障。

主持人:制定《规则》,根本目的就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案件监督管理室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专职专责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如何贯彻落实《规则》?

张均玉:中央纪委机关2007年成立案件监督管理室,各级纪委先后成立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明确专人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目的就是要加强对监督执纪权力的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赋予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更多的职责。

一是线索管理处置方面。问题线索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管好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关键环节。《规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

其中,关于线索的集中管理,《规则》第十二条要求,信访举报由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关于线索的定期汇总核对,《规则》第十七条要求,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是审查措施监管方面。纪检机关使用审查措施,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加强监管。《规则》第二十三条、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初核核查组、审查组经批准才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包括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规则》还特别强调,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采取的措施,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主持人:管理监督必须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这次《规则》针对监督执纪各个环节风险点,立规矩、划红线。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又有哪些具体的落实措施呢?

张均玉:针对监督执纪工作当中比较重要的环节和突出风险点,我们案管室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个是涉案款物管理方面。涉案款物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规则》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要求,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是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二是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三是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规则》还在第二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三条等多个条款中,详细规定了涉案款物处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应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要将审查报告以及涉案款物报告等,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的审理报告要列明涉案款物等情况,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最终认定为被审查人违纪所得的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另一个是审查安全方面。要牢牢守住审查安全的底线。《规则》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则》出台后,担负的任务更重了,责任更大了,这既是信任,也是压力,更是动力。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规则》要求,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探索建立全过程的监督体系,提高对监督执纪权力的监督水平,真正履行好内部监督职责。

主持人:制定《规则》,根本目的就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感谢张局今天同我们分享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思路和做法。

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上一篇:刘奇:牢牢把握发展“窗口”期 奋力推进江西跨越式发展
下一篇:王雁飞: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

推荐图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