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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对话:发现贪腐渎职行为,群众如何举报
2015-07-14 07:54:06 作者:编辑 来源:西海都市报

对话人物: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刘羽

专访记者:杨健

工程建设、涉征地拆迁等部门:职务犯罪线索分布较集中

记者: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的反腐风暴让群众拍手称快。我省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情况如何?上个月是举报宣传周,群众对贪污受贿行为的举报是否真的有效?

刘羽: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我省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242件337人;立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4件66人。为引导群众积极举报发生在各个领域的贪污受赂及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侵权案件,6月份,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举行了举报宣传周活动。根据通报,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查处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有近90%来自群众举报,说明群众举报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正发挥着巨大作用。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已成为我们发现案件线索的主渠道,广大人民群众在揭露腐败、提供案件线索乃至查清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群众举报都有哪些途径?目前,我省检察机关收到的举报,主要来源于哪种渠道?举报的职务犯罪线索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

刘羽:群众举报可以通过信函、电话(12309)、网络、走访等多种形式。检察机关收到的举报线索主要来源于信函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本部门自行发现及其他部门移送或移交。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我省举报职务犯罪线索分布社会各领域,相对比较集中的是工程建设、涉农涉牧、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部门。

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处理方式不同

记者:针对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检察机关是否一视同仁?接到举报,是否就会调查?检察机关对群众举报的处理流程是什么?对线索的真实程度又如何甄别?

刘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检察院鼓励依法实名举报。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检察机关对于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其中,检察机关对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线索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同时,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针对群众举报的处理流程是: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对接到的举报线索,应当确定专人进行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

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受理并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举报人、自首人;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属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后三日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对举报线索真实性审查甄别主要是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进行,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群众误报无需担责

记者:如果群众发现个别机关的公务人员存在职务犯罪行为,哪种举报最为便利、最易保护自己?检察机关又是如何保护来访举报群众的?如果群众在不了解情况下误报,将如何处置,是否需要担责?

刘羽: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可采取信函举报、走访举报、电话举报和群众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举报。举报人举报时应当将自己获知的举报信息如实告知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时举报人不要将举报信息透露给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为防止举报线索泄密,检察机关不主张多头举报。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群众在不了解情况下的误报行为,不予追究责任。

举报信件不要一信多投

记者:除了接受群众举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是否还有其他方式摸排查处贪污腐败职务犯罪等案件线索的渠道?

刘羽:检察机关除了接受群众举报,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多渠道获取职务犯罪线索。一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职务案件线索;二是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三是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线索;四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现本单位有关人员职务犯罪线索转检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五是其他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发现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线索。

记者:群众举报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刘羽:所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必须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切忌把自己主观上的怀疑、推测作为真实情况反映,更不能为了个人泄愤,故意捏造或编造事实情节。

如果掌握有证据,应妥善保管,在举报信中可把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证据的来源,随信可以先寄证据的复印件,原件留待调查时当面提供给办案人员。举报信件不要一信多投,以免贻误查处的时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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