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以责任追究倒逼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
2016-06-14 10:01:24 作者:杨博 来源:宁夏新闻网

前不久,银川市兴庆区纪委监察局查处了一起案件,一乡长利用职权,巧立明目,把自家西瓜以“送清凉”的名义发给辖区单位,款项由乡政府支付。兴庆区纪委不仅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理,还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乡党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督责任的乡纪委书记给予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这是宁夏强化责任追究、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的一个缩影。

从以往查处的违纪案件看,多数案件只追究了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追究领导班子和成员责任,有些即使追究了,但处理偏轻,达不到惩戒效果,久而久之,导致一些领导班子和成员对履行主体责任产生了“可为,可不为”的麻痹思想。

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倒逼主体责任真正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宁夏区纪委近日出台了《宁夏纪检机关“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对全区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责任。具体规定了实施对象、坚持原则、适用情形、追责方式、适用规则、实施程序、通报制度等内容,使追究领导班子和成员责任的办法更加规范化、具体化。

在闭环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上卡住关键环节

2014年,自治区党委制定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明确各级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在具体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提出落实及强化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

去年以来,自治区党委先后出台《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党委述责述廉实施办法》《市县(区)党委、区直部门党组(党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各级纪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领导体制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2015年8月,为严肃责任追究,倒逼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自治区党委出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理清责任清单,给党风廉政建设执行者和监督者戴上“紧箍”,倒逼“两个责任”落实,构建起权责对等、责任清晰、履责到位的全链条、闭环式的责任落实体系。

今年截至5月,全区共查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问题16个,处理14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人,组织处理11人。

纪律审查中给主体责任拉“负面清单”

为了使主体责任倒逼机制具体化,《宁夏纪检机关“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十种情形将启动实施“一案双查”:

一是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监督责任缺位,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二是疏于教育、监督、管理,导致所属单位和干部发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若干规定”不力,“四风”问题以及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突出的;四是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不落实,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规范,致使违纪行为时有发生的;五是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的;六是对上级批示、交办的问题线索或受理的信访举报不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导致违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或遏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的;七是对巡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巡视意见和整改事项不整改不落实的;八是对纪律审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妨碍、阻挠,严重影响纪检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九是工作严重失误,致使党员干部外逃或出走的;十是其他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

让“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中得到全面体现

《宁夏纪检机关“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追责,共有八种方式:批评教育;责成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领导班子的追责,共有四种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报批评;建议调整领导班子。

此八种追责方式,从批评教育到书面检查,从诫勉谈话到通报批评,从纪律处分到移送司法,体现着从轻到重,层层递进,全面从严,纪在法前的“四种形态”运用标准,体现着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是把纪律审查工作中体现“四种形态”的具体化、规范化,既简明扼要,又便于操作。将有力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通讯员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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