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林鸿潮
我国当前的官员问责制,在产生背景和制度内容上都具有浓厚的本土特色。它与公共危机管理有着十分紧密的关联,具有激励官员和回应民意的双重功能,并在不同方面表现出政治责任、层级责任和法律责任错杂嫁接的属性。公共危机管理问责制性质和功能上的多元特征,决定了不可能适用任何一种单一的归责原则来解决问责的正当性并实现问责的目标。以往公共危机管理问责规范中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并没有充分注意到公共危机管理领域的特殊性,也未能满足问责制主要作为一种激励机制的约束条件,这是相关的制度设计未能达成其功效的根本原因所在。当然,过错责任仍然是构建归责原则的起点,但应当针对不同情形加以修正或调整。对于官员的职责履行方式已经被法律具体化的情形,应当适用违法责任,但允许官员以不存在过错为由来抗辩;对于赋予较大裁量自由的领域,应当以重大过错作为归责原则,但也应允许官员援引“业务判断规则”主张免责;对于个别小概率、高级别、造成重大损失的非常规突发事件,才可以基于政治考量适用结果责任。
责任编辑:李斌